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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6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嘉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1,38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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