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嘉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1,386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