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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鄭淑玲 被   告 健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開泰 被   告 彭松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係因侵權行為而涉訟。被告健銓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設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被告彭松登住在新竹縣○ ○鎮○○街○○號,有其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個人基本資 料表在卷可稽,行為地即車禍發生地既在桃園縣楊梅市境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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