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鄭淑玲
被 告 健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開泰
被 告 彭松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兩造係因侵權行為而涉訟。被告健銓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設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被告彭松登住在新竹縣○
○鎮○○街○○號,有其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個人基本資
料表在卷
可稽,行為地即車禍發生地既在桃園縣楊梅市境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