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96號
原 告 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思文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律師
吳典哲律師
被 告 泰山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仁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外,尚有
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但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