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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8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2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李孟蓮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   告 尚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森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鑫尚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所承保商業火災保險之 保險契約,並備繕本逕送被告。 三、被告鑫尚昌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提出民 國103 年4 月12日陳述狀所載前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訴訟資 料及其他與本件相關之資料到院,並備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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