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2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李孟蓮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 告 尚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森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鑫尚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所承保商業火災保險之
保險契約,並備
繕本逕送被告。
三、被告鑫尚昌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提出民
國103 年4 月12日陳述狀
所載前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訴訟資
料及其他與本件相關之資料到院,並備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