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07號
原 告 創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慈敏
被 告 恆昇網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仁
訴訟代理人 鄭棟格
黃忠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