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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林港豐 被   告 台灣晶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揚 被   告 誠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棣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均在新北市汐止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 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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