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林港豐
被 告 台灣晶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文揚
被 告 誠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棣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均在新北市汐止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
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