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台灣寶椅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顯陽
以上
上訴人與金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325號
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
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