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台灣寶椅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顯陽
被
上訴人 金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尉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
判費,經本院於102年9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
上訴人業於102年9月27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補正,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
可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