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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台灣寶椅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顯陽 被上訴人  金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102年9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 上訴人業於102年9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補正,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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