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翁慧茵
被 告 駿羽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祺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