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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元鼎鑫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垚清 被   告 巨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8,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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