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2號
原 告 森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恭平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複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
陳楷仁律師
被 告 張家榮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29日下午2 時20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