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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2號 原   告 森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恭平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複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       陳楷仁律師 被   告 張家榮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29日下午2 時20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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