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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 被   告 亞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蓉 被   告 陳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買賣關係與保證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貨款。而兩造於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11條「同意管轄」條 款,約定若就本件有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此有原告所提買賣合約書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11頁) 。是以兩造既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約定管轄法院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移由該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管轄。 三、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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