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振
被 告 亞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蓉
被 告 陳見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
兩造間買賣關係與保證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貨款。而兩造於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11條「同意管轄」條
款,約定若就本件有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此有原告所提買賣合約書在卷
可憑(參本院卷第11頁)
。
是以兩造既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約定管轄法院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移由該
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管轄。
三、依
首揭法律規定,
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