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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以上原告與被告炫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起訴時法定代理權 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炫頡顧問有限公司 之真正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請提 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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