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正昕
以上原告與
被告炫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起訴時法定
代理權
之欠缺,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
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
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炫頡顧問有限公司
之真正
法定代理人,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請提
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