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炫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馥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