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4號
原 告 冷冬梅
訴訟
代理人 劉博文
律師
被 告 全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岱翰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被 告 曾信嘉
楊志評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下
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