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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4號 上 訴 人 全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岱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冷冬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90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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