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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利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恕安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被   告 炬易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芊邑 訴訟代理人 陳彥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0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得以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預供擔保而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7至8月份,向原告購買滑 鼠(Mouse)、鼠墊(Pad)及鍵盤(KB)乙批,價金共計新 台幣(下同)187萬6,718元,原告已依約交貨,並開立5紙 統一發票金額共計187萬6,718元(304,500+893+711,900 +381,675+477,750=1,876,718)予被告,被告雖交付訴外 人祥宇國際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2紙支付上開貨款,屆期 提示均未兌現,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情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7萬6,7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因遭客戶拖欠款項,現無力清償原告貨款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在卷 可稽(訴字卷第28至3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信為真 實。被告抗辯其因遭客戶拖欠款項而無力清償原告貨款等情 ,縱屬真實,仍不能免除付款責任,所辯尚可取。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7萬6,718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 告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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