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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元霆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昌志 送達代收人 毛永泰 被上訴人  錦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溫錦輝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780 號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本訴部分為0000000 元、反訴部分為0000000 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42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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