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4號
上 訴 人 精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崇仁
訴訟代理人 翁婉貞
林倩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豫樺即浤通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不服本院102年度年訴字第804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肆仟陸佰
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ꆼ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