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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4號 上 訴 人 精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崇仁 訴訟代理人 翁婉貞       林倩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豫樺即浤通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不服本院102年度年訴字第804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肆仟陸佰 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ꆼ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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