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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工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明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被 上訴人 岱宗國際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844,0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67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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