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明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鳳
被
上訴人 岱宗國際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
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
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2 年8 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是
項裁定業於102 年8 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
詎上訴人
迄未
繳納,有該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存
卷
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
洵非適法,自應裁定駁
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