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   告 賴建安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   告 大然伊士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林秀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 被   告 大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墩國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複代理人  蔡立煇 被   告 高及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三日所為九十六年度 執助字第一一四三號裁定(處分)確定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本於所有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請 求被告遷讓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 地 號土地上暫編同段908 、912 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 為系爭房屋)及返還不當得利。惟原告係因本院96年度執助 字第1143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拍賣後 拍定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嗣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即本 件被告大然伊士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然伊士曼公司 )聲明異議並聲請撤銷包含系爭建物與其他同時拍定房地之 全部拍賣程序,經本院司法官於102 年1 月3 日以96年度執 助字第1143號裁定(處分)駁回被告大然伊士曼公司之聲明 異議與聲請。其後被告大然伊士曼公司再就上開裁定(處分 )提出異議,復經本院於102 年6 月19日以102 年度事聲字 第44號駁回其異議;被告大然伊士曼公司不服提起抗告,再 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1 月29日以102 年度抗字第889 號裁 定上開原裁定及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處分)部分廢棄 ,其餘抗告(包含系爭房屋之拍賣程序部分)駁回,被告大 然伊士曼公司就上開駁回抗告部分則甫於103 年3 月26日向 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在案,現仍審理中。是以上開強制執行 聲明異議及聲請事件之結果,與原告是否取得系爭建物所有 權直接相關,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係以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102 年1 月3 日所為96年度執助字第1143號裁定(處分 )之聲明異議及聲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徵詢 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瓐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