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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賴建安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   告 大然伊士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林秀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 被   告 大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墩國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複代理人  蔡立煇 被   告 高及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 年1 月3 日所為96 年度執助字第1143號裁定(處分),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 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 446號事件民事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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