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賴建安
訴訟
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 告 大然伊士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林秀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
被 告 大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墩國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複代理人 蔡立煇
被 告 高及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 年1 月3 日所為96
年度執助字第1143號裁定(處分),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
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
446號事件民事裁定在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