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 告 賴建安
訴訟
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 告 大然伊士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林秀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
被 告 大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墩國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複代理人 蔡立煇
被 告 高及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
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