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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恒香 上列上訴人黃恒香與被上訴人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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