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恒香
上列
上訴人黃恒香與被上訴人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