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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洪嘉良 被 上訴人 嵩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貳佰壹拾 參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2 月1 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 幣現金賣出匯率1 :4.855 折算;計算式:237,531 ×4.855 = 1,153,21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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