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洪嘉良
被
上訴人 嵩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貳佰壹拾
參元(
按:依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2 月1 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
幣現金賣出匯率1 :4.855 折算;計算式:237,531 ×4.855 =
1,153,21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