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陳威宇
被 告 亞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俊仁
以上原告與被告亞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依本裁定之附件「指封
切結」
查封物品清單編號所示,補
正: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
所載「就原告所有『如附件
所示之物品』」,究係指本裁定之附件「指封切結」查封物
品清單內容所示之何編號物品?
予以一一列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附件:本院101 年度執字第54962 號執行事件之民國102 年2 月
25 日指封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