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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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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陳威宇 被   告 亞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仁 以上原告與被告亞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依本裁定之附件「指封切結」查封物品清單編號所示,補   正: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就原告所有『如附件   所示之物品』」,究係指本裁定之附件「指封切結」查封物   品清單內容所示之何編號物品?予以一一列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附件:本院101 年度執字第54962 號執行事件之民國102 年2 月    25 日指封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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