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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70號 原   告 諾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玉 被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890 元,惟原告嗣後已擴張其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 其3,015,954 元及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15, 95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部分, 尚應補繳25,0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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