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黃坤萍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被   告 常榮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宜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黃盈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 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