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
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黃坤萍
訴訟
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被 告 常榮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宜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黃盈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
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