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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簡金盛 被 上訴人 羅景耀       石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添永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捌佰貳拾肆萬參仟柒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 萬肆仟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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