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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進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 字第1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8萬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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