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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通盈電業(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殷夙 送達代收人 王良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重訴 字第19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 拾叁萬肆仟肆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柒 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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