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家麒文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 定
代 理 人 葉羽
非
訴 訟 代 理 人 賀華谷
律師
被 告 逢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敏雄
被 告 豪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杜艷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 理 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部分之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
起訴狀時,僅以原告家麒文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嗣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提出「民事
變更追加起訴狀」追加訴外人林炎中為備位之訴之原告(見
本院卷第87至94頁),核其所為
上開訴之追加,並不符合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又為被告所不
同意,且其所為
乃原告預備訴之合併,當事人之地位處於不
確定狀態,有礙於
本案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其所為訴之
追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