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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深坑仔即黃田 法定代理人 黃濬欽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亞陞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杰 被   告 弘盛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作弘 被   告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森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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