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力鼎國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忠進
原 告 葛勒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依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
被 告 李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雲惠律師(
法律扶助)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