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巫由霜即新莊英仁醫院
法定
代理人 巫由霜
被
上 訴人 臻鋐有限公司(原名沂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782,35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7,48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