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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巫由霜即新莊英仁醫院 法定代理人 巫由霜 被 上 訴人 臻鋐有限公司(原名沂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782,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8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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