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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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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林君儀律師 被   告 呂姿儀 被   告 泰崵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維傑即Amesur Vijay Kumar Kishinchand 被   告 YURAKU PTE. LTD.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CLAUDIO GIUSEPPE BENCIVENGO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蕭憲文律師       洪志勳律師       翁乙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0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3 年1 月20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一○二年 度金重訴字第二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於110 年1 月6 日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 第585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09 年 度台上字第5859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上揭裁定之停止 事由已消滅,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