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呂姿儀
泰崵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Amesur Vijay Kumar Kishinchand(中文名呂維傑
,又名維傑)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全部上訴。又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1萬3,4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0萬8,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