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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原   告  明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湯建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被   告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謝承益律師        黃程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 「民事判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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