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峯豪
被
上訴人 欣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燕雪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24 號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壹拾陸萬肆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捌
仟捌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