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 告 瑞聯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
被 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洪東雄律師
被 告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彭玉華律師
王宇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被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十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新巨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經由兆豐商業銀行就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建物及所座落之基地訂立
買賣
契約之相關資料,及兆豐商業銀行承辦人員之姓名與聯絡地址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