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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   告 瑞聯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洪東雄律師 被   告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彭玉華律師       王宇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十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新巨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經由兆豐商業銀行就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建物及所座落之基地訂立買賣 契約之相關資料,及兆豐商業銀行承辦人員之姓名與聯絡地址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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