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進文
被
上 訴人 瑞聯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
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
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參萬
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