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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被 上 訴人 瑞聯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 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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