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原 告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妍羚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
蘇昱仁律師
被 告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
被 告 優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
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債務不履行及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而原告
起訴狀固主張本件因雙方約定之債務
履行地即交貨地為原告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3 樓」,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20條規定,本院
具有管轄權
云云,
惟嗣又改稱:因原告公司倉庫在「新北市
○○區○○路○段○○○○○ 號」,被告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士華公司)都是出貨到該倉庫交付貨品給原告,故
兩
造約定之交貨地即債務履行地係在本院轄區云云。惟此為被
告士華公司所否認,辯稱:其與原告間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
等語,並
聲請本院將本件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另被告優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優良公司)
亦
抗辯:其與原告間並無契約關係,本院並無管轄權等語。
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固定有明文。惟此種特別
管轄法院,在謀原告起訴之便利,係「以原就被原則」之例
外,因當事人既經約定以
債務人住所以外之地為履行地,對
於此項原則之利益,可視為債務人有預先拋棄之意思,是本
於例外規定從嚴解釋之法理,並避免顛覆「以原就被原則」
,當事人是否定有債務履行地,自應嚴格
予以認定。又所謂
債務履行地,係以當事人契約所定之債務履行地為限,是項
約定雖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即言詞或默示為之,亦
非法
所不許,惟仍必須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始有
該條之
適用,至於
民法第314 條規定之法定清償地,則不與
焉;再管轄權之有無,雖為
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惟
當事人對此訴訟成立要件之
舉證責任仍不因而
免除,主張特
別管轄籍之人,對特別管轄籍事由之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425號判決、100 年度臺抗字第
916 號裁定意旨
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
系爭產品交
貨地前後陳述不一,已難遽信,又其嗣雖提出與被告士華公
司往來之電子郵件影本4 件(見本院卷第51頁至52頁),以
證明本件交貨地係在原告公司新莊之倉庫,惟
觀諸上開電子
郵件內容,其到貨新莊之產品項目分別為「去去粉刺黑面膜
」、「遊台灣面膜」、「玻尿酸晶透面膜」、「遊台灣面膜
」(知本溫泉蛋白面膜、台北101 玫瑰面膜、阿里山神木芬
多精面膜、日月潭阿薩姆紅茶面膜)及「去去黑頭水」,有
上開電子郵件影本4 件在卷
可稽,要與本件訴訟所主張之「
時間寵愛膠原珍珠美肌飲」、「時間寵愛胺基酸超孅飲」、
「時間寵愛黑棗淨體飲」等產品
無涉,自
難認本件系爭產品
確有約定債務履行地為原告公司新莊倉庫。再者,原告公司
之事務所所在地,本即屬民法第314 條第2 款規定之法定清
償地,原告如未證明將之列為系爭
買賣契約之內容,尚不能
因法律規定以
債權人之住所地為清償地,即認兩造當然有債
務履行地之約定。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其與被告士華公
司確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從而,原告主張因其與被告士華
公司約定之債務履行地即交貨地在本院轄區,本院有管轄權
云云,自不足採。
三、又查,被告士華公司設立登記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臺中市○
區○○街○○號1 樓,另被告優良公司設立登記之主事務所所
在地為嘉義縣○○鄉○○○街○○號,有該2 公司之公司變更
登記表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46頁),則本件共同被告
之主事務所所在地既分別在臺中市及嘉義縣,故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就本件訴訟俱有管轄權。綜上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0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
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