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原 告 翁愛珠
李進義
李秀琴
李樹旺
上四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
被 告 賴碧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因
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
民法第767條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害排除
請求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
系爭
不動產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依照
前揭規定,應專屬於
上開
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
專屬
管轄權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