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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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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08號 原   告 翁愛珠       李進義       李秀琴       李樹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被   告 賴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害排除 請求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系爭 不動產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依照前揭規定,應專屬於上開 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專屬 管轄權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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