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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恆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被上訴人 被   告 采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壽宇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悟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陸仟貳佰貳拾玖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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