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1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 定
代理 人 邱欽庭
訴 訟代理 人 鄧雅仁
律師
陳威勳律師
被 告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複 代 理 人 鄭信煌律師
被 告 陳青妙
訴 訟代理 人 黃慧婷律師
複 代 理 人 許家豪律師
李怡
臻律師
李哲良
被 告 楊淑艷
邱梅芬
王興全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 理 人 余家斌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梁育立
洪偉肯
韓榮裕
鄭永傑
張國榮
上 八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鑫
被 告 盧彥佐
高慕儀
上 三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勝傑律師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 定代理 人 張文深
被 告 林建邦
詹誠一
林兆民
朱威任
上開五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池泰毅律師
複 代 理 人 洪佩君律師
崔積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違
反證券交易法
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峯豪、陳青妙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1 年度偵字第5850號、第16529 號、第13295 號、
第18133 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
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判處罪刑,現
上
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是上開刑事訴訟尚在進行中,且該
犯罪嫌疑,因與被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張峯豪、陳青妙有
無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構成
侵權行為之事實認定有關,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