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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金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1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 定代理 人 邱欽庭 訴 訟代理 人 鄧雅仁律師        陳威勳律師 被    告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複 代 理 人 鄭信煌律師 被    告 陳青妙 訴 訟代理 人 黃慧婷律師 複 代 理 人 許家豪律師        李怡臻律師        李哲良 被    告 楊淑艷        邱梅芬        王興全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 理 人 余家斌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梁育立        洪偉肯        韓榮裕        鄭永傑        張國榮 上 八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鑫 被    告 盧彥佐        高慕儀 上 三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勝傑律師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 定代理 人 張文深 被    告 林建邦        詹誠一        林兆民        朱威任 上開五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池泰毅律師 複 代 理 人 洪佩君律師        崔積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 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峯豪、陳青妙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1 年度偵字第5850號、第16529 號、第13295 號、 第18133 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 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判處罪刑,現上 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是上開刑事訴訟尚在進行中,且該 犯罪嫌疑,因與被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張峯豪、陳青妙有 無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認定有關,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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