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瑞駿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國興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 年6 月7 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102 年5 月7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5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武鋐精密工│永豐商業銀│102年1月31日│26,500元 │AF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行正義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