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富森包裝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榮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191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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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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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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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森包裝印│聯邦商業銀│102 年2月28 │15,813元 │UA0000000 │ │
│ │刷企業有限│行股份有限│日 │ │ │ │
│ │公司 │公司中和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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