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編號009 發票人:鍵彰實業有限公司 、付款人:永豐商業銀行迴龍分行、發票日:102 年1 月5 日、 票面金額:9,135 元、支票號碼:AF0000000 」記載,應更正為 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 │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472 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9 │朱滿妹 │山商業銀│101年12月5日│4,946元 │BA0000000 │ │ │ │ │行迴龍分行│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