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編號009 發票人:鍵彰實業有限公司
、付款人:永豐商業銀行迴龍分行、
發票日:102 年1 月5 日、
票面金額:9,135 元、支票號碼:AF0000000 」記載,應更正為
如
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
│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472 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9 │朱滿妹 │山商業銀│101年12月5日│4,946元 │BA0000000 │ │
│ │ │行迴龍分行│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