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崴聖閥門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大千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102 年7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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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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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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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德機械工│華南銀行三│102年3月25日│128,662元 │CD0000000 │ │
│ │程股份有限│重分行 │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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